《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》認為,請求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,并且,不因為采取了其他救濟方法,喪失再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。任何計算損害賠償額,有如下情形:
(1)實際補進(Cover)。如果買方撤銷了合同,在撤銷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時間內,以合理的方式(指最低價)購買了代替物,買方可以取得兩者之間的價格差額和賣方造成的損失補償(如價格以外的,額外的開支)。這就叫實際補進。
(2)如果沒有實際補進貨物,也可以按當地價格計算,取得價格差額和損失補償。
(五)買方違約時,賣方可以采取的救濟方式。買方違約主要有的情形:(1)不付款。(2)延遲付款。(3)不收取貨物。(4)延遲收取貨物。
1、要求買方實際履行。
如果賣方已經采取了與此相抵觸的措施,就不能要求買方實際履行了。比如,撤銷了合同,不能要求對方再付款。
如果當買方不付款、不收取貨物時,要求買方實際履行的做法,尤其是在英美法系,法院無權強制執行,所以,不如把貨買給他人,再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。
2、賣方可以規定一個合理時間,讓買方履行其義務。在此期間,賣方不得采取其它的任何救濟方法,除非買方聲明將不履行義務。但是,不喪失對此提出損害賠償的權利。
3、賣方可以宣告撤銷合同的情況。
(1)如果買方根本違約,給賣方造成重大損失,實質上剝奪了賣方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利益,賣方可以宣告撤銷合同。一般情況下,事態不會如此嚴重,賣方應該給買方一段合理的時間,讓買方履行義務。
(2)在賣方給了一段合理的時間以后,買方還不履行,或聲明將不履行,賣方可以宣告撤銷合同。